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Z50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1********,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湖南省双峰县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2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2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1日本院决定退回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于2020年9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马来西亚**集团公司推出*甲理财平台,宣称**公司旗下在全球有大量房地产、旅游、酒店、商店业务,投资*甲理财平台能获得高额回报,且包赚不亏,成为*甲会员须由一名会员推荐,按照100、200、500、1000、2000、5000、15000、35000美金八个不同等级选择缴纳会费,加入后,平台向会员配送对应美金的虚拟代币,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层级关系,发展下线可获得直推奖、对碰奖、代数奖。2018年底,*甲平台提现困难,已面临崩盘,**公司又推出了*乙理财平台,成为该平台会员需重新缴纳会费,独立构成上下层级关系,发展下线可获得引荐奖、社区奖、辅导奖。*甲、*乙平台通过对推荐者实施奖励,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及缴纳会费金额作为计算和给付报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经彭某某(音,已亡)的推荐注册成为*甲理财平台会员,2019年1月注册成为*乙理财平台会员。陈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甲理财平台下线人员达40余人,层级达3层以上;陈某某在*乙理财平台中位于第27层,其下线人员达578人,层级达3层以上。陈某某通过面对面宣讲、组织集中授课宣传、组织被推荐人考察**公司项目、利用微信群宣传等方式,积极宣传该项目,并通过收集下线人员资料、为下线人员注册、协调解决下线人员帐户开通问题等,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在进行上述传销活动中,陈某某还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成了“玉叶团队”,陈某某是团队负责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宣传资料等书证;
2.证人满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勘验等笔录;
6.电子数据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加入*甲、*乙理财平台后,宣称该理财项目能获得高额回报,且包赚不亏,要求参加者缴纳注册费,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层级已达三级以上、人数已超过120人,且是涉案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整个传销组织中层级较低、下线会员人数占比不高,且参加*乙人员绝大多数是*甲理财平台其他团队的会员转入,陈某某宣传、发展作用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俊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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