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7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系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屯**号),2013年4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0日、2019年10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7月6日、2019年9月21日、2019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小区项目在对哈尔滨市道里区**镇**村土地征地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哈尔滨市道里区**村**仓储服务部经营者徐某某(另案处理),以**村村民刘某某、陈某某等十人进行顶名,虚构徐某某所流转的废弃地地上物是刘某某等十名村民所有,伪造刘某某等十名村民是徐某某亲属的证明材料、土地租赁协议、联合经营证明、申请材料、营业面积证明等拆迁必需材料,陈某某在伪造的证明材料上盖印**村村委会印章,诈骗拆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8,585,856.00元。经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徐某某收取陈某某等10人转款金额合计人民币19,487,821.00元;经黑龙江利瑾海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征收单位哈尔滨市道里区**村**仓储服务部(经营者徐某某)在****征拆中营业用房补偿费用于鉴定基准日2014年11月17日的评估鉴定值为人民币10,901,965.00元。陈某某未分得赃款。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说明、刑事判决书、银行查询记录、工商档案、拆迁补偿材料、拆迁会议纪要、货币补偿评估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全某甲、全某乙、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同案行为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利瑾海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劲松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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