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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镇**村**村**号。被告人陈某某于199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2019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由本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至本市新北区孟河镇树新村委等地,采用剪断防护窗等手段,入户盗窃被害人汤某某等人放在家中的硬中华香烟、梦之蓝白酒等物品,涉案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98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新北区**镇**社区**巷**号,采用剪断窗枝,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汤某某放在家中的硬中华香烟5包、芙蓉王香烟1条、细枝南京香烟1条。

2.2020年3月2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新北区**镇**村委**村**号,窃得被害人商某某放在家中的价值人民币678元梦之蓝M6白酒1瓶、老机场白酒1瓶。

3、2020年3月25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新北区孟河镇**社区**内**村**号,以撬棒撬锁的手段进入该房屋,翻找了二楼的房间及一楼的厨房,未窃得财物后离开。

4、2020年3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新北区**镇树**村**号,采用剪断窗枝、翻窗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放在家中的郎牌特曲T6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3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及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机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周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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