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榆树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7月2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 8月 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20时许,持E型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榆树市土桥镇保家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南桥东侧时,将路边行人刘某甲撞倒后驾车逃逸,刘某甲死亡。后于当日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李某某、于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投案自首,对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艳
检察官助理:王阳雪
2020年9月3日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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