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01986********,壮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乡**村**屯**号,暂住地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房。2019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6月15日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8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楼天台,与被害人胡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斗,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捅伤被害人胡某某胸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符合被单刃锐器刺击胸部造成右心室破裂,造成心包填塞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次日15时30分许,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街**村**街**巷**号门前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7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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