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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惠安县**镇**村**号,现住泉州市鲤城区**路**号**室。曾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4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2016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2020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临时借款、周转资金等理由,待取得被害人的转款之后,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57200元(币种下同),后将钱款用于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3000元,当天如数归还,以此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2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临时借款等一下就归还,向被害人王某某借款5900元。2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达到限额,无法转账给车行的客户,要求被害人王某某帮忙周转。被告人陈某某伪造转账截图发给王某某,谎称已经转账,被害人王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分7次转账39500元给被告人陈某某。在王某某多次催讨时,被告人陈某某以跨行转账无法及时到账、24小时到账为由推脱,直至拉黑联系方式。

2、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南安市**镇**村黄某丁家里暂住期间,两次向被害人黄某丁借款2000元,之后马上如数归还,以此取得被害人黄某丁的信任。当天自3时5分到17时42分,被告人陈某某又分六次向黄某丁借钱11000元,在黄某丁催讨时,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已转账4000元的截图发给黄某丁,又以24小时到账为由推脱,直至离开黄某丁家里并拉黑联系方式。在黄某丁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陈某某才归还11000元给黄某丁。

3、2020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以关心前同事的家属为由到泉州市********镇谢某某家中,谎称微信没钱向被害人谢某某借款1000元,因谢某某只有800元即全部转给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已转账1000元的截图发给谢某某。在谢某某催讨时,被告人陈某某以对方微信有问题推脱,直至拉黑联系方式。

2020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泉州市鲤城区*******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呈请归案经过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黄某丁、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检验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

7.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支付宝截图及聊天记录截图、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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