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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刚),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青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于2002年8月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7年8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12月1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2月11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4年6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5年7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6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至本市虎丘区金枫路326路公交车名硕站,趁被害人王某某上车之际,窃得其放于裤兜内价值人民币450元的红米8A手机一部。被告人陈某将所窃手机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步青芸

                                     检察官助理:罗明 

                                       202010月22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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