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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路**号,住阳新县**垅**号**栋**单元**室。因吸毒,2011年和2015年分别被阳新县公安局和黄冈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诈骗罪,2005年9月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10月18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2月2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6月1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阳新县*****房附近买菜时,碰到“细滑”(在逃)。二人发现被害人周某某的上衣口袋漏出一部手机,陈某某便挡在周某某后面打掩护,“细滑”则用手指将手机夹走。正当二人准备离开现场,周某某发现手机不见了,便立刻报警并去追陈某某和“细滑”。后陈某某被周某某及周围群众堵在一处房屋楼顶,民警过来后将陈某某抓获。后陈某某告知民警被盗手机的藏匿地点,并将手机退还被害人。次日,陈某某被阳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6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路过阳新县****小区时,看到有四五个工人在该小区工地里睡觉。其中一个工人被害人陈某乙身边放了一部手机。陈某某见状便将该手机拿走。结果陈某某刚准备离开,就被柯某某、华某某等人发现,并被当场抓获扭送阳新县公安局。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盗窃周某某、陈某乙手机价值分别为1566元和1357元人民币,共计29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手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周某某的陈述;4、物价鉴定;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扒窃、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春林

检察官助理:刘洋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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