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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祁阳县**镇**村**组**号,2012年5月23日因故意伤害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2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以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4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祁东县过水坪镇建邦路口两人因超车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陈某某下车后,发现被害人朱某某副驾驶的陈某乙是以前与自己有过节的人的小弟,被告人陈某某觉得朱某某是存心搞事,于是返回自己的车里,从驾驶室的座位下面拿出一把管铩,走到被害人朱某某驾驶室旁将管铩从车窗插进去,捅到了被害人朱某某左手臂,刺穿左腋窝又伤及左胸部。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某身体的损伤程度目前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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