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2019年10月2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在宁海县**街道**路**宾馆和**巷**弄**号家中设立会堂,以民间标会、首会形式,向叶某甲、叶某乙、应某某等人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首届会款)人民币699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会纸、欠条、到案经过等;
2、证人叶某甲、叶某乙、应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媛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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