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5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北山镇湾田村3组4号,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朝阳市场北山岔路口后。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3月9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千元,于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3日21时许,廖某某等人与按摩店女服务员汪某某等人在隆回县桃洪镇魅力人间KTV门口因退还费用问题发生争论,汪某某打电话告诉了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驾驶湘******黑色日产小车,纠集钱某甲(另案处理)、一外号“某黑”的男子(具体身份不明,下称“某黑”)、被告人陈某某赶到魅力人间KTV门口,钱某甲、“某黑”、陈某某下车后冲上前对着廖某某拳打脚踢,随后钱某甲、陈某某又捡起地上的砖头对着廖某某乱砸,致廖某某受伤倒地。110民警出警后抓获陈某某,陈某某、钱某甲、“某黑”逃离。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廖某某左侧4、5肋骨折,左侧胸腔积血、积气,分别评定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6月6日,廖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陈某某代本案全部犯罪嫌疑人一次性赔偿廖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廖某某对本案全部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2.证人证言:同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钱某甲的供述及证人伍某甲、伍某乙、范某某、陈某乙、钱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陈某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8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陈某某、钱某甲、伍某甲、伍某乙、范某某、陈某乙、钱某某、汪某某。
4.鉴定人名单:李超群、戴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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