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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开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二部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捕前住所地均为山东省安丘市**路**街**巷**号,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刘某某注册山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承担公司领导职责的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邵某某在奎文区**,通过公开宣传以4198元购买其天天赚APP软件会员资格,并赠送手机每日刷其公司与百度、腾讯、新浪、今日头条、阿里巴巴等公司合作的虚假广告赚取费用,获得发展下线和提成的资格,通过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发展的会员资格数量进行返利,大肆向社会吸收会员,后软件突然关闭,公司管理人员集体逃匿。目前累计已查明投资人数213人,吸收资金6898090元,造成经济损失4815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孙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天天赚”返利软件为名,要求会员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参加者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连萍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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