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2014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0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窜至天台县**街道**小区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便利店门口,利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便利店门口的喜羊羊摇摇车投币口胶带剪掉,盗得摇摇车内人民币157元。

(二)2020年3月26日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窜至天台县**街道**小区对面的电动车充电棚处,将充电棚的铁皮剪掉,打开充电箱门,盗得箱内人民币200元。

(三)2020年4月4日8点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窜至天台县**街道**小区**瓷砖店内,盗得被害人褚某某放在店内吧台的一个粉色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295元。2020年4月5日,天台县公安局在陈某处扣押到人民币80元,并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被扭送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第(一)笔犯罪事实系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核查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吕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褚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精神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

7.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发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