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陈某镰,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大厦**)。2019年3月2日被临时羁押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官窑派出所,2019年3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1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街**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03年2月17日因贪污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0元,2008年10月27日被假释,2011年10月12日执行完毕。2018年11月8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派出所,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7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镰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镰、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 2014年7、8月,被告人陈某镰伙同詹某某(已判决)、被告人徐某某、赵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邵某某(已判决)从潘某某(已判决)设立的肇源县**农产品有限公司、肇源县*甲经贸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乙经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甲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甲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价税合计70,703,000元,其中税款8,133,973.5元。
2. 2014年9月9日至9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镰伙同詹某某(已判决),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海林市*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海林市*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分别为深圳市*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戊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己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辛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6份,价税合计共计39,965,955.00元(其中货款为34,158,935.29元,税款为5,807,019.71元)。
3. 2014年9月,被告人陈某镰伙同詹某某(已判决)、徐某某等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唐某甲(已判决)、唐某乙(已判决)从杜某某经营的林口县*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8份,价税合计18,868,819.57元,其中税款2,170,748.76元,税款已抵扣。
二、伪造身份证件罪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陈某镰因形迹可疑在广东省佛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发现被告人陈某镰在公安机关追捕的过程中,通过他人伪造了名字为“陈某某”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件号为P9******)。
综上,被告人陈某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0,668,955元,其中税款13,940,993.2元。被告人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9,571,819.5元,其中税款10,304,722.3元。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镰于2019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佛山市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房山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被告人陈某镰、徐某某户籍信息、被告人徐某某、陈某镰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陈某镰、徐某某在逃人员登记表、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刑二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刑二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刑初第20号刑事判决书、发票明细、海林市*乙商贸有限公司手续、海林市*丙贸易有限公司手续、深圳公司手续、广州公司手续、银行流水、说明、认证抵扣证明、陈某镰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伍某某的个人信息、陈某某个人信息、银行卡消费小票、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
2.证人詹某某、邵某某、赵某某、丁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袁某某、唐某丙证言;
3.被告人陈某镰、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镰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镰通过他人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身份证件罪系如实陈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犯数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对其处数罪处罚。被告人徐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 海 军
检 察 员:刘 佰 东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陈某镰、徐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光盘9张;
3.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1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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