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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青海省西宁市,住青海省西宁市**区**路**号。2005年4月20日,因盗窃罪被青海省湟源县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2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某甲(不起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不起诉)驾驶云F2****号白色传奇越野车从西宁市出发,到永靖县**镇**村李某某的沙场工地拉陈某某的行李,14日凌晨1时许,其二人到了工地,陈某甲下车去上厕所,陈某某将车开到了工地南侧的山坡,从东侧空隙处进入工地,开始盗窃堆放在工地大门内侧的废旧电缆线,陈某甲上完厕所后发现陈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便帮助陈某某将电缆运输至云F2****号车上,后被工地值班人员发觉,二人弃车逃跑。经鉴定,所盗电缆价值为4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中陈某某系主犯,具有盗窃未遂、主动投案、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维文

检察官助理:唐树青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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