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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张金城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金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张金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张金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振良及张金坤(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租赁位于晋江市**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路**号**楼**楼**室作为办公场所,设立“秒来”网络科技公司,向张俊荣(另案处理)经营的福建“快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虎哥有钱”、“猪花花”、“AK贷”等网络贷款APP,纠集被告人陈辉煌、陈孟强负责催收工作,被告人陈德金、张贻灿及陈某某、张金城负责审核、财务工作,被告人陈永灿、张奇良、姚庆鑫、陈志辉、陈志艺、吴志明、张文森负责审核等工作,被告人陈玉玲、陈丽荣、张梅芳及王雅婷(另案处理)作为客服人员,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利放贷(本金砍掉30%头息贷给借贷人),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借贷人,采取电话辱骂威胁,电话、短信滋扰借贷人亲友,向借贷人本人及其亲友发送含有其本人图像、信息的PS照片(含车祸、灵堂、花圈、淫秽等信息)等非法方式进行催收,逐步形成以张振良、张金坤等人为首要分子,其他人员为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给借贷人及其亲友产生心理恐惧,严重扰乱借贷人及其亲友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且部分借贷人累计还款、支付展期费等费用已超过所贷本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以来,居住在福建省闽侯县的被害人陈某某通过“虎哥有钱”平台贷款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陈某某采取电话辱骂、微信发P图模板威胁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持续至2019年2月。

2.2018年11月底,居住在浙江省杭州市的被害人姚某某通过“虎哥有钱”平台、“猪花花”平台最后一笔贷款人民币4000元(实际到账285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姚某某采取微信发P图模板威胁、群发短信滋扰,对其亲友电话、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持续至2019年2月底。期间,被害人姚某某被迫支付展期费等费用逾人民币6770元。

3.2018年12月份,居住在浙江省东阳市的被害人周某甲通过“虎哥有钱”平台贷款人民币40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周某甲采取微信发P图模板威胁、群发短信滋扰,对其亲友电话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持续至2019年2月底。

4.2018年12月份,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的被害人谢某某通过“虎哥有钱”平台贷款人民币3500元(实际到账245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谢某某采取微信发PS图片威胁、电话辱骂,对其亲友电话骚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持续至2019年2月底。期间,被害人谢某某被迫支付展期费等费用逾人民币6000元。

5.2018年12月30日,居住在甘肃省兰州市的被害人张某甲通过“虎哥有钱”平台贷款人民币30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张某甲采取电话威胁爆通讯录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持续至2019年2月底。

6.2019年1月份,居住在广东是中山市的被害人张某乙通过“虎哥有钱”平台贷款人民币40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张某乙采取微信发PS图片威胁、对其亲友电话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持续至2019年2月底。

7.2019年1、2月份,居住在甘肃省天水市的被害人路某某通过“虎哥有钱”平台贷款人民币5000元(实际到账35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路某某采取微信发P图模板威胁、电话辱骂、短信息轰炸,对其亲友电话、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持续至2019年2月底。期间,被害人路某某被迫还款人民币6500元。

8.2019年2月份,居住在浙江省新昌县的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猪花花”平台贷款人民币20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王某某采取微信发P图模板威胁、群发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9.2019年2月份,居住在甘肃省定西市的被害人魏某某通过“猪花花”平台贷款人民币15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魏某某及其男友采取电话辱骂威胁、短信息轰炸、威胁P图模板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持续至2019年2月底。

10.2019年2月份,居住在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罗某某通过“猪花花”平台贷款人民币15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罗某某通过微信发PS图片威胁、对其亲友电话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持续至2019年2月底。

11.2019年2月份,居住在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害人袁某某通过“猪花花”平台贷款人民币20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袁某某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息轰炸、微信发P图模板威胁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持续至2019年3月初。

12.2019年2月份,居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的被害人雍某某通过“猪花花”平台贷款人民币20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雍某某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息轰炸,对其亲友电话、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13.2019年2月份,居住在云南省玉溪市的被害人周某乙通过“猪花花”平台贷款人民币2000元到期未能及时还款,该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对被害人周某乙采取电话辱骂、短信息轰炸,对其亲友电话、短信滋扰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

2019年8月23日,陈某某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投案。2019年10月31日,张金城主动到晋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投案。

2019年3月1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磁灶镇中国包装印刷产业(晋江)**路**号**楼**室抓获被告人张振良、陈辉煌、陈孟强、张奇良、姚庆鑫、陈志辉、陈志艺、陈玉玲、陈丽荣、吴志明、张文森;2019年5月23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张梅芳,在晋江市**镇**村**号抓获被告人张贻灿,在晋江市**镇**村路**号抓获被告人陈永灿,在晋江市**街道**小区内抓获被告人陈德金。公安机关从张振良处扣押紫色笔记本、绿色笔记本各1本,黑色笔记本电脑、灰色笔记本电脑、灰色笔记本电脑、黑色笔记本电脑各1台,灰色笔记本电脑、黑色笔记本电脑、灰色一体机、黑色电脑主机、黑色电脑主机各1台,黑色电脑主机、黑色苹果X、黑色小米Note4X手机、金色华为MYA-AL10手机、灰色红米Redmi6手机各1部,财务管理委托协议书、房屋出租合同各1份;从陈辉煌处扣押到紫色笔记本1本,黑色笔记本电脑、黑色OPPOR9S手机各1部;从陈孟强处扣押白色一体机、苹果6S手机各1部;从姚庆鑫处扣押绿色笔记本1本,白色一体机、苹果6手机、红米Redmi6手机、华为nova2s手机各1部;从张奇良处扣押粉色、蓝色笔记本各1本,白色一体机、玫瑰金苹果6S手机、灰色红米Redmi6手机各1部;从陈丽荣处扣押褐色笔记本、绿色笔记本各1本,黑色电脑主机、华为MYA-AL10手机、玫瑰金苹果8SP手机、灰色红米Redmi6手机各1部;从吴志明处扣押紫色笔记本1本、粉色笔记本2本,白色一体机、黑色黑鲨SKR-AO、玫瑰金红米Redmi6手机各1本;从陈玉玲处扣押黑色笔记本电脑、灰色三星N9200、白色苹果6手机、金色红米Redmi6手机、黑色华为Honor7A各1部,绿色笔记本1本;从陈志辉处扣押黑色电脑主机、黑色苹果X手机、黑色苹果6手机各1部;从陈志艺处扣押黑色电脑主机、灰色苹果8SP手机各1部;从张文森处扣押黑色电脑主机、灰色笔记本电脑、金色红米Redmi6手机、黑色华为nova2S手机各1部。

被告人张振良、陈辉煌、陈孟强、陈德金、张贻灿、陈志辉、陈志艺、陈永灿、张奇良、姚庆鑫、陈玉玲、陈丽荣、吴志明、张文森、张梅芳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投案证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短信截图、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金城及虞某某、司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姚某某、周某甲、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路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罗某某、袁某某、雍某某、周某乙的陈述;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张金城的供述和辩解;

7.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张金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张金城结伙多次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振良等人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张金城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陈某某、张金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张金城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张金城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十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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