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洋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海南省海口市**区**名居**房,中共党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冠璇,海南椰树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曾经服役于海南武警总队**支队**中队的条件,向面临退役的被害人陆某某谎称其能够让陆某某留队继续服役,但需要花钱疏通关系,并承诺如果办不成可退钱。陆某某信以为真,于2018年11月18日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汇款共计人民币60000元,之后,陈某某继续编造其仍需要花钱请领导吃饭等原由,先后向陆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7000元。陈某某将骗取的钱款全部于个人网络赌博挥霍。被害人发现被骗后,多次拨打陈某某手机要求退还款项,陈某某拒不接听电话以逃避陆某某索还该款。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被列入网上追逃人员后,于2019年12月5日,在海南省海口市被海口警方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13日,陈某某家人退还给被害人人民币8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X 手机一部及其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2.书证:报案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经案经过、谅解书等;
3.证人朱某某、閤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已退还被害人款项,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其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iPhoneX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艳艳
书 记 员:张 琪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口市**区文** 居**房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iPhoneX 手机一部;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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