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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清阳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公刑诉〔2018〕302号

被告人陈清阳,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塔吊工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清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合并执行)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油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清阳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清阳通过撬锁方式在本区福炼生活区新区4栋1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施某某台铃牌TDZQ42Z电动车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35元)。

2.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清阳通过撬锁方式在本区福炼生活区北区23栋2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刘某某五星钻豹牌ZB4880TD065Z电动车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0元)。

3.2018年6月5日,被告人陈清阳通过撬锁方式在泉港区福炼生活区南区35栋楼下,盗走被害人林某丙心艺牌飞达二代电动车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8元)。

4.2018年6月9日,被告人陈清阳通过撬锁方式在泉港区福炼生活区南区21栋1单元楼下的过道内,盗走被害人林某丁绿艺牌艺宝莱电动车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23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某(已作行政处罚)。

5.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清阳通过撬锁方式在泉港区福炼生活区新区13栋1单元楼下的过道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立马牌ZMC2054电动车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0元)。

6.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清阳通过撬锁方式在泉港区福炼生活区新区1栋1单元楼下的过道内,盗走被害人新日牌王某某新日牌TDR362Z电动车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28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乙(已作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赃物、作案工具清单及照片资料;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工作说明、收款收据、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郑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丁、林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清阳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8.电子数据:卡口监控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清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0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清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清阳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志杰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清阳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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