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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涉嫌故意杀人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号店铺。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因感情纠纷驾驶租借的闽**号小汽车将被害人汤某某带至南平市建阳区**处,并在车内交谈。11时43分许,陈某被汤某某激怒,手持一把长约34.5厘米的厨用尖刀捅刺汤某某左前胸、左腹、右下腹部3刀,贯通至胸腹腔内,割伤汤某某身体及颈部7刀,直至汤某某无力挣扎,随后陈某在车内割腕自杀。12时0分许,陈某在自杀未果后,发现汤某某尚有呼吸但车辆无法移动送医,遂拨打110报警求救并在附近的村道边等待民警。12时22分许,民警、医务人员陆续到达现场,汤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未死亡。经法医鉴定,汤某某左肝外叶破裂、右肝外叶及右肝前叶破裂、胰腺破裂伤、膈肌破裂均构成重伤二级;颈前右侧创口长达7.0cm,构成轻伤二级;右上肢5处创口,累计长达15.2cm,构成轻伤二级。经福建省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某某膈肌破裂修补、肝破裂修补、胰腺裂伤缝合修补,均为十级伤残。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张东建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省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光盘四张、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有效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系犯罪中止,造成严重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陈某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丽双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涉案物品锻打厨用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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