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陈添水,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路**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5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2012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2013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添水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
3、2019年9月9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
4、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
5、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
6、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
7、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
8、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
9、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
10、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
11、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
12、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渝中区***附近购买毒品海洛因后,以人民币1180元的价格贩卖并邮寄1个毒品海洛因(重量不详)到南安市**镇顺丰营业点给陈某某。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添水在重庆市***区****建材市场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快递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添水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检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尿液检验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截图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路费测算、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添水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霞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添水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材料三册、光盘十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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