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四川省江油市**街道**村**组**号,现住江油市**镇**美郡**区**栋**单元**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强奸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由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9 月 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江油市中坝镇油坊街沿处在准备嫖娼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后,以报复为目的故意对杨某某进行踢踹,致使杨某某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左尺骨骨折损伤,经鉴定杨某某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良德
检察官助理:梁星阳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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