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涪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石柱县人,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小区**栋**。被告人陈涪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忠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涪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忠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涪江采取翻窗、撬门入室的方式,先后进入重庆市忠县金夫人美容院、重庆市忠县维纳斯婚纱摄影店内,盗走他人相机、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和现金共计3438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涪江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重庆市忠县金夫人美容院内,盗走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型号:256G5)。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惠普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56元。
2.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陈涪江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重庆市忠县维纳斯婚纱摄影店内,盗走两台佳能牌相机(型号:EOS6D)、四台佳能牌相机镜头(型号:24-70mm、85mm、17-40mm、50mm)、一块佳能牌原装电池(型号:LP-E6)、一部VIVO手机(型号不详无法鉴定)、现金200元。经忠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128元。
2019年9月28日16时,被告人陈涪江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忠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9月29日将其押解回忠县,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2.书证:指认被盗物品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
3.鉴定意见:忠县发改委价格认定函;
4.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涪江辨认盗窃现场笔录;
5.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涪江盗窃监控视频、讯问视频;
6.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涪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涪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涪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涪江有多次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涪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兴蓉
检察官助理:马 翼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涪江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8页,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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