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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社区居委会********号附**号。2015年8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9日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3、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新邵县**镇**社区其家楼下贩卖了400块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片、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

2020年6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新邵汽车站对面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贩卖了400块钱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吸毒人员吴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截图、微信支付明细、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2、证人孙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  黎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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