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盗窃,徐某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户,现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街道**巷**号。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良,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被告人徐某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9年3月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徐某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29日、2019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30日将两案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将被告人陈某盗窃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将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为连云港**有限公司运输货物的机会,多次窃取大铁块、镍铁,后将窃取的大铁块及镍铁出售给被告人徐某良,被告人徐某良明知该货物是被告人陈某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6216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在给连云港**有限公司运输钢渣过程中,窃取钢渣中大铁块31吨,被告人徐某良明知该大铁块是被告人陈某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大铁块价值人民币66650元。

2、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给连云港**有限公司运输钢渣过程中,窃取钢渣中大铁块47.9吨,被告人徐某良明知该大铁块是被告人陈某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大铁块价值人民币102985元。

3、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在给连云港**有限公司运输镍铁过程中,将61.05吨镍铁盗走,被告人徐某良明知该镍铁是被告人陈某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镍铁价值人民币184187元。

4、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给连云港**有限公司运输镍铁过程中,将68.77吨镍铁盗走,被告人徐某良明知该镍铁是被告人陈某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镍铁价值人民币207479元。

5、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某在给连云港**有限公司运输镍铁过程中,将69.83吨镍铁盗走,被告人徐某良明知该镍铁是被告人陈某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镍铁价值人民币210677元。

6、2018年12月05日,被告人陈某在给连云港**有限公司运输镍铁过程中,将63.04吨镍铁盗走,被告人徐某良明知该镍铁是被告人陈某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镍铁价值人民币190191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徐某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登记、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磅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乔某某、洪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徐某甲、李某某、周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徐某良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良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兵辉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徐某良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