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陈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2016年9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多次提供其位于邛崃市**镇**村**组自家卧室作为吸毒场所伙同并容留他人吸食冰毒。
1.2018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21时许,伙同并容留陈某某、何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8年10月1日15时许,伙同并容留陈某某、张某某等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3.2018年10月23日21时许,伙同并容留陈某某、何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提供场所伙同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映麟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被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换押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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