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现住市中区**街**号出租房。2014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路**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楼**号。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袁某行至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电信广场,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电信广场旁车牌为川L*****的越野车车窗敲坏,盗走该车后备箱内一箱茅台粲酒(6瓶)、一箱茅台台源智酱香型白酒(5瓶)、一箱茅台庆典封坛老酒(4瓶)、一箱悠蜜蓝莓利口酒(6瓶)、一瓶茅台陈年老酒。得手后,被告人陈某分得茅台陈年老酒一瓶、蓝莓利口酒一箱、茅台庆典封坛老酒三瓶,其余酒分给袁某。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139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袁某监视居住于乐山市康复中心;
2、案卷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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