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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苏某甲盗伐林木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集团**分公司**,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队**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美芳,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绰号“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号**农场,住海南省琼海市****居委会**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9月18日琼海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苏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年11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苏某甲、陈某在未经**集团**分公司的同意及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核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琼海市**农场**片区**号林段、**林段的45株橡胶树。6月8日凌晨,陈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将盗伐的18.55吨橡胶树运至万宁市**镇,以每吨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木材厂的陈某甲,得款7420元。经鉴定:被伐林木45株,立木蓄积量28.4541立方米。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经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苏某甲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海南**分公司证明、林权证、通话记录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某、陈某甲、杨某某、赵某某、陈某丙、李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电子证据:转账记录,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苏某甲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疆红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苏某甲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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