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一分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集团**分公司**,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住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队**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美芳,海南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绰号“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海南省琼海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号**农场,住海南省琼海市**镇**居委会**号。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被琼海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海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苏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同年11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苏某甲、陈某在未经**集团**分公司的同意及未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核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琼海市**农场**片区**号林段、**林段的45株橡胶树。6月8日凌晨,陈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将盗伐的18.55吨橡胶树运至万宁市**镇,以每吨4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木材厂的陈某甲,得款7420元。经鉴定:被伐林木45株,立木蓄积量28.4541立方米。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经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苏某甲经琼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复函、海南**分公司证明、林权证、通话记录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某、陈某甲、杨某某、赵某某、陈某丙、李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电子证据:转账记录,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苏某甲盗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疆红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苏某甲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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