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滨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6日、3月5日退回玉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某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陈海滨伙同陈某甲(已判)在玉某市坎门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坐庄活动,共同接受下家张某某30余万元、盛某某2.4万余元投注,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2.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海滨在玉某市坎门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投注金额达460余万元,并转投到上家骆某某(已移诉)等人处,从中非法获利2.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海滨接受陈某乙240余万元、周某某100余万元、黄某某82万余元、金某某(已移诉)18万余元、郑某甲10万余元、郑某乙8万余元和王某某3万余元的投注。
2019年7月18日17时,被告人陈海滨在玉某市玉城街道东影时代电影院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盛某某、陈某乙、郑某乙、黄某某、金某某、郑某甲、周某某、王某某、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海滨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滨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滨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维国
附:
1.被告人陈海滨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4张、判决书1份、笔录1份。
3.退赃款3.3万元暂存于本院。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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