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陈海斌,曾用名陈志军,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3********,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高中肄业,无业,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2016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陈海斌在冷水滩区****附近,乘被害人张某某外出时没有将门上锁便溜入张某某的家中将张某某放在卧室的包拿走,包内有现金800元及一台OPPOA59S手机,被告人陈海斌被当场抓获。经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认定:被盗OPPOA59S手机价值为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物价鉴定、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海斌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海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斌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海斌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海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海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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