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海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宿迁市宿某某**酒店**室(户籍地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海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8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海某因犯盗窃罪2020年3月24日被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陈海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海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海某及其值班律师郑建、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陈海某至宿某某商贸城李某某家中,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卧室衣橱柜台上手提包内的2300元现金和一个玉手链盗走,经鉴定,被盗玉手链价值人民币450元,陈海某盗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75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及制作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陈海某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宿迁市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宿迁市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金鑫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海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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