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海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林西县人,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海某因怀疑妻子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欲杀害王某甲。被告人陈海某在家中携带一把水果刀,驾车至林西镇步行街购买一瓶甲胺磷农药,与王某甲约定在家园小区门前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害人王某甲乘坐在副驾驶位置。当日13时许,被告人陈海某驾车拉乘王某甲沿X198公路由林西镇向大井镇温都村方向行驶至X198公路33公里+328米处停车,被告人陈海某在车内中央储物箱内拿出其购买的甲胺磷农药,拧开瓶盖后递给王某甲,被告人陈海某称在王某甲喝完之后,自己也将服农药自杀。被害人王某甲接过农药服下约半瓶农药后,将剩余农药扔出车外,并下车呕吐。被告人陈海某下车见王某甲服药后身体未出现中毒症状,便手持水果刀连刺王某甲胸腹部三刀。后王某甲要求陈海某将其送回林西镇,被告人陈海某因不愿与王某甲共同返回,便让王某甲独自驾驶其汽车离开。被害人王某甲驾车到林西县医院进行救治。案发后,被告人陈海某自动投案,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王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陈海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海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海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海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会春
2020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海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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