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海民合同诈骗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陈海民,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南雄市**广场**阁**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日被南雄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民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陈海民和韶关市**公司约定各出资50万元,合伙经营南雄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项目,并在2015年12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韶关市**公司在2015年11月26日,按陈海民的要求向南雄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了20万元**质量保证金(按规定要在次年5、6月份退还),并在2015年12月26日转了50万元**货款给陈海民指定的其哥哥陈某甲的账户供陈海民用于进**。

   通过侦查发现,陈海民在和韶关市**公司商谈合作之前,其欠钟某某60万元(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13日、2015年10月8日分三次,每次借款20万元,截止现在还欠钟某某45万元);董某甲10万元(2015年7月11日,截止现在还欠董某甲10万元);董某乙10万元(2015年3月12日,南雄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2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16万元(2013年11月27日,南雄市人民法院2018粤0282民初1850号证实);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1542.4元需要和刘某某共同承担97158.1元(2011年11月11日,南雄市人民法院2011韶雄法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陈某乙809770元(欠款时间2015年6月28日,截止现在还欠57万元),共计人民币约190万元,陈海民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

    陈海民于2015年12月26日收到韶关市**公司打款的50万元进**资金后,在2015年12月26日至31日,分六笔共计取现了23.7万元自行使用,在2015年12月28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付某某81500元农药款,在2015年12月30日通过转账方式归还李某某103000元借款,在2016年1月4日转账了63925元给胡某某用于支付**货款。

    2016年2月2日,在南雄市**工作领导小组考虑参加2016年**项目商户资金周转问题,先退10万元质保金给各商户的情况下,陈海民在未通知韶关市**公司收到10万元质保金退款的情况下,在2016年2月3日又擅自主动提出要求要南雄市**工作领导小组将韶关市**公司缴纳的质保金另外10万元也退还给他,在陈海民写了承诺书承诺退出**项目的情况下,南雄市**工作领导小组提前将剩下的10万元质保金也退还给了陈海民。陈海民收到20万元质保金后,在2016年2月2日转账了10万元给陈某乙,用于还2015年1月21日之前向陈某乙购买**欠陈某乙的**货款。另外10万元则被陈海民用于向王某某购买了9900元花生消费,还江某某13567元欠款,以及分三笔取现了76000元供陈海民使用,且未将主动退出烟办**项目和南雄市**工作领导小组退还20万元质保金的情况告知韶关市**公司。

    2016年5月份,在韶关市**公司要求陈海民退还50万元投资款时,陈海民在没有合作经营一起生意的情况下,为安抚韶关市**公司就写了一张“合作销售**560吨,每吨利润300元,各分一半分成,韶关市**公司可分得利润84000元”的《对账单》给韶关市**公司。2016年6月份,陈海民离开南雄并更换联系方式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的陈述;3. 证人证言;4.银行流水明细;5.辨认笔录;6.协议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韶关市**公司财物7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良珍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