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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141号 

被告人陈某某,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喷漆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20年3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上午,至江阴市**镇**村**村**号,采用推门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薛某某家中,在底楼西南角房间被事主发现后逃离现场,未窃得物品。

2.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6日中午,至江阴市**镇**村**村**号,采用插片撬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邱某某家中,在底楼东南角房间窃得现金人民币1775元以及市民卡2张。

3.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下午,至江阴市**镇**镇**路**号对面集中居住点二楼东侧,采用撬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田某某暂住地,在五斗橱抽屉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逐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邱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永春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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