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陈胖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乡**村**号,住通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通江县诺江镇西门洗车场处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杜某某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吴某某和廖某某认为毒品数量不够和陈某某发生了争执进而发生打斗。
同时查明:①2019年4月初的一天,陈某某在通江县正熙酒店外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杜某某0.2克冰毒。
②2019年10月15日下午,陈某某在通江县阳光丽都洗车场外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0.2克冰毒。
③2019年10月19日16时左右,陈某某在通江县阳光丽都洗车场外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0.2克冰毒。
④2019年10月23日中午13时左右,陈某某在通江县阳光丽都洗车场外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杜某某冰毒0.2克;同日下午,陈某某在通江县阳光丽都洗车场外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杜某某冰毒0.1克。
⑤2019年11月6日凌晨,陈某某在通江县通江中学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余某某冰毒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伏琬琳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通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