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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海文盗窃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海文,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31964********,汉族,文盲,农民,出生于河南省信阳县,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河南省信阳市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海清和被害人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海文从河南省来到重庆市巫山县城,登记入住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路竹园宾馆2023号房间。同月20日10时51分,陈海文在净坛二路章家湾公交车站登上101路公交车(牌照:渝D2****)。当日10时59分,陈海文趁坐在前面的被害人付某某不备,将其外套口袋中的OPPOA3型手机和外壳夹层中的100元现金盗走。后陈海文在平湖路老年大学公交站下车。经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00元。

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海文在巫山县神女大道弈部落网咖旁的快餐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民警从陈海文处扣押了涉案手机并返还给被害人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出入所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海文的供述和辩解;

4.巫山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海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文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海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海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海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佩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海文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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