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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海彬抢劫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64号 

  被告人陈海彬,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彬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6时许,被告人陈海彬进入惠州市仲恺高新开发区华日城市理想**栋**号铺**烘焙店内,持一把西瓜刀对该店的经营者被害人张某某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陈海彬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左手指划伤,并使用约束带把被害人张某某双手绑住,抢走被害人张某某的800元现金、200元港币及一部苹果8手机。案发后,缴回被抢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抢手机经惠州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鉴定,价值人民币13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海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海彬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3册(内附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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