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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74********,汉族,文盲,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街**号。1993年2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6年7月22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5日因盗窃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窜至玉某市**街道**西路**弄**号,见房屋大门未关,遂溜门进入被害人庄某某家中,在一楼楼梯边窃得一个黑色小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将黑色小包丢弃在案发现场附近。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玉某市**街道**街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其暂住处内扣押上述赃款人民币9000元,后发还给庄某某。涉案黑色小包已由庄某某自行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侦破经过;

3.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华

检察官助理:江侠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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