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160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0********,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路**号。
被告人王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镇**村**。
以上两名被告人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28日由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举报人胡某某举报称:其在微信上认识一微信名为“六出”的人,通过聊天发现该人在贩卖海洛因。随后胡某某与贩毒人员继续联系,约好要购买的毒品数量并约定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酒店对面见面。当晚19时许,胡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在龙岗区**社区**酒店对面见面,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另一被告人王成接胡某某到**酒店 **房验货交易,王成将装有毒品的方便面盒子交给胡某某,随即,胡某某将2万元人民币(现金)交给王成。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当场将被告人王成抓获,并在**酒店楼下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同时在胡某某身上缴获交易来的方便面一桶(内装有疑似毒品),在王成身上缴获2万元人民币(现金)。经称重,毒品重量为274.59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对物证照片及辨认情况、称重、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通话记录清单、深圳市公安局疑似毒品收条、隐匿身份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王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经鉴定被缴获的疑似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海洛因274.5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明知是毒品,进行运输并贩卖,涉案海洛因274.5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旭东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王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三部。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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