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海军,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3月6日、2010年5月21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4月1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10月24日、2015年5月21日、2016年9月27日、2018年11月6日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海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陈海军至江苏省射阳县、泰州市靖江市,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作案2起,窃得现金人民币24200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海军至射阳县合德镇**路**酒楼门前,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闻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为苏JE****号轿车内的现金1200元。
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被告人陈海军至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路上,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为苏AG****号轿车内的现金23000元。
被告人陈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闻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海军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海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海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 进
检察官助理:丁瑞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海军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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