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陈海军,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7599,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20年3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3日被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2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3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后坪派出所抓获。2020年3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6855,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吸食毒品,2010年7月1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2014年4月3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2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滕淮舟,曾用名肖建军,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001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8月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2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4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19******123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0941, 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山镇******,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山镇*******。因吸食毒品,2020年3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滕淮舟、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海军、易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7日、2020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1.2020年2月9日或者10日晚22时许,被告人陈海军伙同他人(暂未查实身份)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高桥村熊家坡组玖捌车二手车门前的人行道上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一辆电动三轮车的一套二组超威黑金旗舰牌电瓶。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电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20元。
2.2020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海军、易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办事处八家河村。易某某望风,陈海军盗窃了被害人田某某一辆车牌为湘G189**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的一对电瓶和被害人罗某某一辆车牌为湘M913**后八轮渣土车上的一对电瓶。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牌为湘G189**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上的一对电瓶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30元、车牌为湘M913**渣土车上的一对电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40元。案某后,被盗的四个电瓶已某还给被害人田某某、罗某某。
3.2020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伙同杜江武(另案处理)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贯坪村乡巴佬饭庄招牌下,盗窃湖南省**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21.72米型号为1×240 10kv的铜芯电缆线。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电缆线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067元。案某后,被盗的电缆线已某还给被害人湖南省**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4.2020年3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海军、易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办事处荷花居委会306省道旁一废弃别墅前的塔子里,易某某望风,陈海军盗窃了被害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型号为5×10的电缆线40米、5×16的电缆线45米。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740元。案某后,被盗的电缆线已某还给被害人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
5.2020年3月1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谭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滕淮舟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贯坪村乡巴佬饭庄招牌下,盗窃湖南省湘乡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21.72米型号为1×240 10kv的铜芯电缆线。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067元。案某后,被盗的电缆线已某还给被害人湖南省**市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6.2020年4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鑫溢菜市场被害人唐某某店铺内盗窃一部华为荣耀X8手机,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712元。
7.2020年4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滕淮舟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口巴黎婚纱店门口马路边的一辆小车内盗窃被害人杨某一部华为MATE20手机,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扳手一把、大钢丝钳一把;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某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唐某某、田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海军、谭某、易某某、滕淮舟、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丈量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20年3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陈海军、易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将被告人谭某偷来的电缆线予以收购,并于当日早上6时许,陈海军、易某某将收购来的电缆线以4600元的价格卖给了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办事处荷花居委会8组被告人宋维才的废旧回收店。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收购的电缆线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067元。
2.2020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海军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谭某、黄某某、滕淮舟盗窃的电缆线,并于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海军、易某某以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将这批电缆线卖给了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办事处荷花居委会8组宋维才的废旧回收店。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收购的电缆线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60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某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据保全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宋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海军、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丈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海军、谭某、滕淮舟、黄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军、易某某、谭某、滕淮舟、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海军、易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第二、三、四、五起盗窃罪、一、二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滕淮舟、黄某某、陈海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海军、滕淮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海军、谭某、黄某某、滕淮舟、易某某均有劣迹,陈海军、谭某均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海军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海军、易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建议对被告人陈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滕淮舟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 琦
检察官助理:苏黎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海军、易某某、滕淮舟现羁押于张家界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被告人谭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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