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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陈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移通学院正大门外思源大道96号处,趁四周无人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安全锤将夏某某停放在该处公路边牌号渝C6****的马自达轿车左后排座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一个棕色女式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500元。

被告人陈某系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的户籍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陈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德明

检察官助理:秦海鑫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强制隔离戒毒于重庆市合川区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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