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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四川省********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1时26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京*****东风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206KM+400M处,因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行车间距,且未按照操规范安全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黑龙江省青冈县王某甲驾驶的黑*****五菱小客车相碰撞,致使黑******失控旋转、侧翻,致黑*****乘车人鲍某某创伤性休克死亡、乘车人赵某某颅脑损伤死亡,驾驶人王某甲和乘车人王某乙、任某某、丛某某、姚某某、李某某受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丛某某、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四清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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