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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唐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某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32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隆昌市**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单元**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隆昌市**小区**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陈某、唐某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唐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唐某某明知“含羞草研究所”网站系淫秽视频网站,仍合伙共同注册成为该网站的推广代理,采取将代理专属推广链接投放在其他含有色情信息网站的方式,利用互联网络为该淫秽网站发展充值会员从而传播淫秽视频,从中牟取会员充值提成人民币406759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唐某某、陈某先后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其协助民警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某、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唐某某、陈某作案使用的相关电子设备;

2.相关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侦查机关网络在线提取笔录;

5.侦查机关从“含羞草研究所”网站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唐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帮助淫秽网站经营者,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获取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陈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某、陈某与淫秽网站经营者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彬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陈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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