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88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 年4月19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推门进入平阳县昆阳镇**小区**栋**室,将被害人刘某某置于房间手提包内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黄金戒指盗走。经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项链、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86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5月30日在平阳县昆阳镇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存勇
检察官助理 蔡秀武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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