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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汇川区钦州路**小区**单元**室,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中旬至2020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在与周某某等人共同居住的汇川区钦州路 **小区**单元**室内,先后三次采用眉夹将被害人周某某卧室存钱罐内的人民币共计7000元盗窃后,用于个人开支。事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决定书、到案经过、陈某的前科材料、户籍证明;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证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盗窃犯罪前科,系累犯;但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永慧

                              检察官助理 付承果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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