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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陈某甲杰,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炎,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普宁市**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经减刑后于2015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杰、陈某乙、陈某丙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杰、陈某乙、陈某丙炎于2017年1月24日凌晨2时某某,在普宁市占陇镇金丽华酒店喝酒后准备乘坐电梯离开时,与同要乘坐电梯的被害人黄某某彬等人发生了纠纷,至酒店一层后双方发生打架,后在该酒店门口处被告人陈某甲杰、陈某乙、陈某丙炎对被害人黄某某彬身体等部位进行殴打,并用砖块殴打被害人黄某某彬,致被害人黄某某彬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黄某某彬所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后于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杰、陈某乙、陈某丙炎均到普宁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他们上述涉嫌的犯罪行为。

后于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现场视频监控录像截图;3.刑事判决书、罪犯出狱鉴定表;4.病历材料及双方调解赔偿材料;5.户某某;6.证人王某某和涂某某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7.被告人陈某甲杰、陈某乙、陈某丙炎的某某及辨认;8.鉴定意见;9.图像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杰、陈某乙、陈某丙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杰、陈某乙、陈某丙炎均有自首情节,其中被告人陈某丙炎系某某,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

2020年4月7日

附:

1.案卷材料共3册、补充材料共10页及光盘1块。

2.被告人陈某甲杰的辩护人许某某,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庄某某贤,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人陈某丙炎的辩护人生燕某某、李某某瑶,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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