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莆田市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10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黑色电动车至仙游县郊尾镇**村**号,秘密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二楼卧室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抽屉内的13000元(人民币,下同)现金,上述被盗的部分现金8900元被被告人陈某某分批次存入其名下建设银行卡账户内,后陆续被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仙游县公安局已起获部分赃款1578元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代为退还赃款115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亚杰

检察官助理: 蔡晨曦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