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仙游县**镇**街****号被害人高某某家中,盗走衣柜抽屉中一个黄金手镯。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黄金手镯价值4500元(人民币,下同)。
2、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仙游县**镇**街****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盗走卧室桌子抽屉内两只十二生肖黄金饰品及现金1500元。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被盗的两只十二生肖黄金饰品共价值1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指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5. 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
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1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丽君
检察员:戴晓东
2020年2月27日
附:
(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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