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200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二年四个月,201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村**街**出租房。2018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与他人共谋盗窃,被告人陈某某乘坐一辆三轮摩托车,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去至广州市南沙区**镇**工厂房工地盗窃废铁块。其中八块“8”字型铁块已经由厂区内转移至放置在工地后门西侧道路与**路连接T字路口的三轮摩托车上,在转移第九块“O”字型铁块时被工人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在逃跑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同年10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九块铁块价值共计人民币2325元。
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232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创彬
检察官助理 吴美玉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均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本案扣押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二轮摩托车、一部手机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每名被告人各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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