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陈某,(绰号窝窝),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路**号。2001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7年8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0年7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4年9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邛崃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2月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徐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巷**号附**号。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任伟(绰号任单公),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镇**村**组。1996年6因犯抢劫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0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6年12月19因盗窃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徐某某、任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徐某某系同居关系,由徐某某提供本钱购买海洛因供二人长期吸食、注射以及贩卖,所获利润均由二人共同开支使用。2020年7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徐某某在邛崃市临邛镇文南小区内以200元钱的价格向任伟贩卖疑似海洛因2小包(净重0.13克) 。被告人任伟拿到海洛因后又坐三轮车到邛崃市临邛镇滨江路“外滩一号”外公路边,以93元钱的价格向购毒人员梁某某贩卖疑似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06克)。后民警将任伟、陈某、徐某某及购毒人员梁某某查获。民警从购毒人员梁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1小包(自编号1号、净重:0.06克),从任伟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1小包(自编号2号、净重:0.07克),从陈某身上查获疑似海洛因33小包(自编号3-35号、净重1.95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陈某(共计33包,随机抽取10包)、任伟、梁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海洛因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徐某某、任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徐某某、任伟,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给他人,陈某、徐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为2.08克,任伟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为0.13克,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陈某、徐某某相互伙同、具有贩卖毒品的共同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任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任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均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映麟
2020年1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任伟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叁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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